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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网址北京房产状师:未商定违约金的衡宇生意中卖方主意利用费成绩!
发布于 2024-11-19 14:13 阅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叶勤称自己是X室和Y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5月20日,吴峰和郭健提出以4500万元的价格购买X室两层和Y室三层房屋。双方达成协议后,叶勤依约将钥匙交给吴峰,但吴峰之后一直未付款。叶勤认为吴峰后来骗其签订了一份合同(吴峰提交的合同),该合同日期是倒签的,签约时间虽写为2014年5月20日,但实际上并未履行。2015年5月19日,吴峰告知叶勤协议无法履行,并签订了承诺书,当时只有吴峰签字,三个月后郭健也签字确认。此后,叶勤一直催促付款,但无果。
不同意叶勤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峰称叶勤起诉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自己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叶勤提交的转让合同中的买方是S公司,签字甲方是吴涛、郭健,不是自己。对于承诺书,其中记载的甲方是吴涛168体育最新,不知为何只写了吴涛,所以合同和承诺书与自己并无关联,且叶勤应该出示原件。
吴峰还指出,承诺书中备注了郭健拿走钥匙,是否实际居住应由郭健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自己拿走钥匙和实际居住。据其了解,叶勤并非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叶勤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欺诈之嫌。根据转让房产合同第四条和承诺书,无法证明X室是如何交付的,郭健拿的两把钥匙是Y室的,自己购买的是X室,不是Y室,即便按照叶勤所述,Y室也未实际交付给自己,没有履行合同,叶勤主张房屋使用费没有依据。
1999年,叶勤与开发商北京T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北京市朝阳区X室和Y室。2019年,叶勤取得这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4年5月20日,甲方叶勤、乙方郭健、乙方吴峰签订《房屋转让过户合同》,约定甲方持有坐落在X、Y室的房屋,同意转让过户给北京M公司。乙方给甲方十年交清转让过户费4500万元,付款方式根据乙方的经济情况每年支付甲方转让过户费,若乙方经济条件好转也可在短时间内支付,付款依据为乙方汇转给甲方的银行账号票据及收条。乙方付给甲方1000万元后,甲方三个月内给乙方办理一套房屋过户转让手续,若甲方出现问题,乙方有权拒付其他房屋的过户转让费,直至甲方办理好转让过户为止,五层转给吴峰,二十三层、二十四层转给郭健。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清甲方转让过户款,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若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情况协商不成,可在当地法律部门解决。
对于上述《房屋转让过户合同》,吴峰表示,因郭健欠自己1000余万元债务,承诺购买X室房屋后以房抵债,所以自己在合同上签字,但之后发现叶勤并未取得产权,认为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在发现没有产证后就没有购买,合同没有解除便不了了之。叶勤则表示该份合同是倒签时间,且未履行。
叶勤提交了《转让房产合同》和《承诺书》,用以证明与吴峰、郭健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对方承认违约的事实。《转让房产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为S公司、乙方为叶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位于北京X室两层和Y室三层共两套房屋的产权事宜达成协议,甲方真诚购买乙方两套房屋的永久产权,乙方同意转让。双方确认两套房产总计4500万元人民币。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乙方同意暂不收取甲方的预付款。自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交给甲方Y房门钥匙2把,并协助甲方解决公司的筹备工作。甲方同意2014年8月支付乙方100万元,2014年底之前支付乙方1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3月、6月、9月、12月底之前分四次付清。收齐甲方的购房款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甲方签章处签字为吴涛、郭健,乙方签字为叶勤。
《承诺书》内容为:2014年5月20日(甲方)吴涛、郭健与(乙方)叶勤签订协议,购买乙方位于X、Y室两套房子,总价4500万元(人民币),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200多万元。甲方应支付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今日解除协议,违约金赔付给乙方。(交付日期自即日起算,不超过3个月)。以上承诺双方认可,并承担民事责任。承诺人:吴峰、郭健。日期2015年5月19日。下方有一处手写内容:郭健拿钥匙2把。
对于这份《转让房产合同》和《承诺书》,吴峰表示叶勤未提供原件,只有复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叶勤表示X室和Y室分别于2014年交付给吴峰,Y室在2015年5月19日签订《承诺书》时交回,X室于2016年7、8月份由吴峰交回168体育网址。吴峰则表示叶勤并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自己,是否交付给郭健不清楚。此外,叶勤代理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原件。
首先,关于证据与合同关系的认定。虽然叶勤未能提交《转让房产合同》和《承诺书》的原件,但综合吴峰提交的《房屋转让过户合同》、双方陈述以及叶勤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可以相互印证一个事实:2014年叶勤将其从开发商处购买的X室和Y室房屋出卖给吴峰、郭健,房屋总价款为4500万元,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然而,依据双方所述,吴峰、郭健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
其次,对于房屋交付与占有使用费的问题。叶勤主张2014年已将X室和Y室交付给吴峰,但吴峰予以否认,而叶勤并无充分证据佐证这一交付行为。即便假设房屋已交付,并且叶勤提交的《转让房产合同》是郭健、吴峰签署且真实有效,由于双方在合同中亦未约定房屋占有使用费,所以叶勤主张占有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合理的。
最后,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焦点问题。叶勤提交《承诺书》试图证明合同解除以及吴峰、郭健认可违约并给叶勤造成损失且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承诺书》原件,吴峰对此也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或原物,除非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叶勤提交的《承诺书》属于孤证,而吴峰提交的《房屋转让过户合同》并未约定房屋交付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且付款周期长达十年。叶勤称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5年解除,吴峰则表示之后不了了之,从双方陈述可以看出双方不再有继续履约的意思表示,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吴峰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叶勤的其他全部诉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在处理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深入分析其证明力和可能存在的漏洞,比如本案中对叶勤提交的复印件证据,我们通过强调证据规则,指出其无法提供原件的问题,削弱其证据效力。同时,对于自己一方可能存在的证据瑕疵也要有清晰的认识,并准备好合理的解释或应对策略。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围绕证据展开辩论,引导法官关注证据的关键问题,使法官能够理解和接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准确理解合同中每一条款的含义、效力以及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在本案中,无论是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条款,还是违约责任条款,都需要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分析。通过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能够准确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找出对方主张中的不合理之处,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了解案件事实全貌和当事人陈述的细节是制定有效诉讼策略的前提。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签订过程、房屋交付情况以及合同履行和解除的说法各不相同,需要仔细梳理这些信息,从中找出矛盾点和关键事实。通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和对案件背景的深入调查,能够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案件发展的逻辑,从而在庭审中更有针对性地反驳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和调整诉讼策略。例如,在本案中,鉴于对方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把握,我们在庭审中着重强调证据原件的重要性和对方证据的不足,同时紧扣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驳。在庭审过程中,要注意表达的清晰性、逻辑性和说服力,运用适当的庭审技巧,如巧妙地询问对方证人、合理地对证据进行展示和解读等,使法官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我们的观点和案件事实,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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