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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平台常识产权庇护慈悲构造高质量开展的枢纽!

发布于 2024-11-19 14:12 阅读(

  慈善组织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如品牌标识、业务活动产生的作品和传播中使用的知识产权,需要加强保护。

  03为此,慈善组织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明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职务作品权属,以及商标的注册保护。

  近年来,国内不少慈善组织出现因为宣传使用的字体、照片、表情包等侵权而被索赔的事件,也出现了其他主体在相关活动中使用了与慈善组织相同的宣传口号或项目名称,对慈善组织构成侵权的案件。笔者在处理上述案件中,感受到部分慈善组织对知识产权认识、保护意识的欠缺。

  有些负责人认为慈善组织就是做好事的,用了别人照片去筹款是帮助困难人群,又不是去赚钱,无伤大雅;也有一些负责人觉得慈善组织是一个公共机构,项目名称内容,也不存在什么知识产权问题,别人用了也就用了,最终都是去帮助需要帮助的群体,无可厚非。诚然,这些观点似乎有其合理性,但是任何组织都不能侵犯他人去补齐不足,也不能牺牲自己去成全不法,提升慈善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从知识产权体系来说,主要体现为三种权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一)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法律都享有著作权。其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摄影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简单来说,慈善组织及其人员(员工、实习生、志愿者、专家、顾问等),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作品(项目文案、项目口号、PPT)、美术作品、拍摄照片、科普文章、宣传文章等都是著作权范畴。

  著作权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传播权等。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品的作者,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从慈善组织来说,员工、志愿者等,是著作权的当然权利人,但是作品由机构或自然人代表机构创作,并由机构承担责任的,如某些特殊作品或职务作品,著作权可能归属于机构,但具体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此外,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分离,比如单位安排员工撰写了一篇科普文章,单位可以跟员工约定,文章的财产权(如发表权)属于单位,但是人身权(如署名)属于员工个人。

  (二)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168体育下载。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不同要素构成。我们常说的机构LOGO,名称中英文组合、图形是商标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权利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LOGO并不享有商标权,但对于这个LOGO享有著作权。

  商标权人主要对注册商标享有使用专有权、禁止权、许可权以及转让权。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标识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比如同国家名称、国旗相近的,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近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及其他特点的。实践中,基金会、公益、慈善等代表着行业相关的文字,在注册商标时,基本上也会被商标局驳回。

  (三)专利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如符合上述三大类型,可以申请注册对应类型专利。在慈善领域中,一般很少慈善组织会有发明等专利,更多存在的情况,是基金会接受专利的捐赠,或在资助其他机构的活动中产生的专利。

  一是慈善组织的品牌标识。慈善组织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其品牌知名度,美誉度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品牌,是机构对外在构建信任,创造影响力的集中展示。很多知名度高的慈善组织,对于很多公众而言,听过名字就会对机构产生信任和敬意,从而进行捐赠。知名度、美誉度高能赢得公众对机构的好感和信任,慈善活动的影响力能大大提升。是故慈善组织的标识品牌,以及专项基金、品牌项目的标识,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体现。

  目前来看,大部分慈善组织对自身的标识都已经重视起来了,将自身的LOGO、公益项目、专项基金的名称,标识都已经向商标局进行了注册保护。注册后的标识,才享有商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同意使用了机构的注册商标,或仿造、伪造机构品牌标识,那么直接就可以认定属于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向侵权方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对品牌标识进行注册,那么只能以著作权主张在先权利,但是慈善组织就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对品牌标识的在先使用。

  二是慈善组织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慈善组织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必然会对社会进行广泛各类输出,其中就包括输出知识产权。比如资助业务中征集各个项目方案;筹款活动中的筹款文案;项目的评估报告、管理指南;编写的报告、出版的图书,撰写的政策建议;资助第三方产生的作品、专利、商标等,都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慈善组织对业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不做保护性的措施,就可能导致慈善组织各类知识产权的流失或侵占。当然,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可能是慈善组织自身,也可能是员工、志愿者、专家顾问等,为了减少争议,慈善组织应当事先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

  三是慈善组织传播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慈善组织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年会、刊物等各种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对机构和项目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就会使用到照片、视频、海报、字体、表情包等。最常见的如慈善组织组织志愿者开展了一项关爱老人的活动,志愿者参与活动中拍摄了很多照片,慈善组织为了宣传该项目,不可避免地就会使用到志愿者拍摄的照片,这就是属于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大部分慈善组织,在这个场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比较薄弱的,总会认为这是我慈善组织举办的活动,“我们宣传自己的活动怎么会有知识产权”,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志愿者拍摄的照片、视频如果事先未做任何约定,照片视频的著作权就是属于志愿者所有。

  近几年中,慈善组织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涌现,其中最多的就是基金会宣传中使用字体和照片的侵权,这类侵权存在“知识产权流氓企业”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基金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导致。行业内,也存在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诉讼,如杨某诉某基金会侵权案,杨某及其监护人共同签署了肖像画作使用授权书,但是基金会在使用过程中超出授权范围,法院认为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不能当然阻却作品使用行为的违法性,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孤独症人群的著作权保护、基金会等组织运作范畴等问题,还涉及概括性授权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慈善组织自身品牌被侵权的事件也不少见,例如某基金会“一校一梦想”项目被企业宣传中使用侵权,历经近两年的维权后得到赔偿和道歉,该案件维权成功的关键是项目成立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商标注册。但是一些慈善组织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一旦遭遇侵权,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意识不到自己被侵权,并且维权需要大量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慈善组织的钱都是专款专用,也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些因素导致一些慈善组织望而却步。

  为了减少法律风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慈善组织除了建立风险意识以外,还需要掌握知识产权使用的规范要求,分门别类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前慈善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慈善组织在人事管理、产品采购、项目推广开发168体育平台、对外合作的相关协议中,增加知识产权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比如在劳动合同,志愿服务活动、专家顾问协议中,约定提供劳动,开展服务产生的著作权要么归属机构所有,要么约定双方共同享有,如果约定归作者所有的话,可以约定慈善组织有无偿优先无需征得许可的使用权。在相关约定中,对知识产权使用范围,使用场景、使用方式也可以做进一步的明确,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机构的全流程,合规审核中,也将知识产权作为审核的重点。

  第二,明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无需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直接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慈善组织著作权适用场景中应明确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果属于则可以进行使用。如慈善组织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的作品用于宣传推广,可以通过付费购买或者使用无版权图库等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注明来源。

  第三,明晰职务作品权属。在职务作品中,一般作者享有,但是单位优先使用,2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如合同约定情况下或者利用单位资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委托作品的,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第四,商标的注册保护。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注册了200多个商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注册了150余个商标,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注册了近百个商标,大量基金会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工作。为了做好品牌的保护,建议各慈善组织对自身品牌以及项目品牌进行注册,防止第三方冒用机构名义的侵权。商标注册,才是保护机构和项目品牌的最好方式。

  第五,AI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随着AI大模型在各大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从业人员通过AI生成作品用于项目开展和筹款,这里或出现一个问题,即大模型生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这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议题,目前法律界对此尚无统一定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大模型训练素材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等都存在争议。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如果体现了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可以认定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该使用者。从这个司法实践来看,将大模型认定为生产作品的工具,慈善组织也可以使用大模型来生产作品并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大模型生成作品用于慈善活动的,一定要明确注明,避免给公众造成误导。

  笔者认为慈善组织的高质量发展,不仅仅体现在慈善活动的规模和影响力上,更体现在慈善组织自身运作的能力和规范中。进入新时代新征程,慈善组织依法行善,法治兴善,除了提升内部治理能力,规范捐赠募捐,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外,也不能缺了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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