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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下载论文保举 刘毅:论中法律王法公法学新兴学科的天生与开展——以法社会!

发布于 2024-12-02 22:14 阅读(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03期,总第42卷,3-25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摘要:社会发展推动学科建设,当代中国法学新兴学科可以分为第一代新兴学科和第二代新兴学科,分别对应着工业化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第一代法学新兴学科包括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第二代新兴学科包括科技法学、网络信息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文化娱乐法学等,它们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学,而是体现出行业法、产业法、领域法和应用法学的属性,同时也具有学科交叉的特点。

  当代中国的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存在着学科结构不合理,学科体系不完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学科交叉融合不够等问题,面临着升级转型传统学科、发展新兴学科和支持交叉学科等多方面的任务。新兴学科的出现是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体现,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需要新的研究思路和范式,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

  所谓法学新兴学科,首先区别于法学理论、法律史、民法、刑法、宪法等传统法学学科,后者构成了法学学科的“四梁八柱”,是法学的基础和骨架,也是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与环境。其次区别于法学与经济学、学、社会学、统计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交叉融合而产生的交叉学科。交叉学科体现的是两个或以上学科的特征和属性,而法学新兴学科则仍然属于法学的学科和知识范畴,是传统法学学科之外的延伸与突破,是社会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时代的产物。

  正如著名法社会学家欧根·埃里希所言:“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法律和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其演进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演进与发展的结果与产物。传统的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学科是如此,新兴的法学学科更是如此。

  回顾我国四十余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已经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化发展目标,正在向数字化、信息化的更高阶段迈进,中国社会呈现出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现代化与后现代迭加共存的复杂局面。法学学科的发展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紧密关联,也呈现出迭代发展的态势和特点,在工业化、现代化催生出的第一代法学新兴学科方兴未艾之时,紧接着又涌现出与后工业化、后现代相对应的第二代法学新兴学科。具体来说,第一代法学新兴学科包括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等;第二代法学新兴学科则包括科技法学、网络信息法学、计算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文化娱乐法学、体育法学、传媒法学等。

  从法社会学的外部视角来考察,无论是第一代还是第二代法学新兴学科,其产生和发展均与人类社会的演化进程息息相关,是对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的解答和回应。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内部视角来分析,法学新兴学科在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下产生的新思路和新范式,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法学学科发展问题上的实践例证。本文从法社会学视角对中国法学新兴学科的生成与发展进行考察与分析,旨在发现和总结其中蕴含的社会科学发展规律,为创新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提供些许思路和建议。

  如上所述,法学新兴学科中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第一代新兴学科和第二代新兴学科,第一代新兴学科主要包括经济法、社会法、知识产权法和环境资源法,这些学科虽然在当下看来似乎“由来已久”,并不新鲜,但是与已有数千年历史的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传统法学学科相比较,当然属于新生事物,且方兴未艾、正值壮年。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考察之,这些第一代新兴学科有着共同的时代背景,即它们都是现代化、现代性或现代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烙印,更准确地说,这些学科是为了弥补和纠正现代性问题而出现的,因此也可以被称为“现代法学学科”。

  但是另一方面,它们都与传统法学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传统法学学科派生而来,有的则是传统学科交叉而生,有的则是与传统学科相生相克。以我国的经济法学科为例,改革开放40年以来经历了从“懵懂到自觉”的过程,尤其是在调整范围和学科特色方面,曾经与传统的民法学科有着长期的“瑜亮之争”,甚至形成此消彼长的竞争态势。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经济法与政府积极有为的市场经济天然契合,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国民经济,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追求中得天独厚,对经济、社会的规范和推动作用愈加突出。”简言之,我国的经济法学科同改革开放一样经历了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实现了从“舶来品”到“本土化”,从经济法与民商法纠缠不清、相互排斥,到逐步探索出自身的学科特色和发展方向并实现学科独立自主的过程。如今,经济法学科依然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法学二级学科之一,经济法课程已然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不仅如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济法学科的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拓展,知识体系也趋于科学合理,未来仍有非常宽广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社会法学科则经历了一个破茧而出、化蛹成蝶,逐步迈向独立学科的艰辛历程。虽然早在2001年九届会就已经将社会法确定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但是在法学教育实践中,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新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而不是“社会法”)为16门核心课程之一,2011年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首先并没有单设社会法作为法学二级学科,其次作为社会法之核心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仍被归入民商法学的领域。由此可见,社会法学作为第一代新兴法学学科,虽已完成形式上的“正名”工作,即从官方到学界都已认可社会法是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建立起全国性的学术研究团体,但是仍然需要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体系中走出来,建构起自身独特且独立的学术研究领域和学术话语体系。

  环境资源法作为法学新兴学科,相较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较为顺遂一些,其原因可能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成熟经验,再加上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伴随经济发展而遽然显现,因此依法治理环境与资源问题的紧迫性也就不言而喻,迅速提上了国家大政方针的议事日程,环境法学也就当仁不让地成为重要的新兴法学学科。环境法学者在回顾学科发展史时也总结指出:“中国环境法学在法学学科回复构建初期就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存在,而与传统法学呈分立性、独立性状态,其时代任务被预先塑造——为不断成长的国家环境立法和环境行政需要服务。”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是现代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确,知识产权法虽然属于民法的分支,却是一个另类的分支,因为就知识产权的属性来说,一方面知识产权为私权,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相应的归属;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属于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这些因现代科学技术和工商业发达而带来的新生事物和现象,则远远超出了传统民法的视域,需要知识产权法这门全新的也是现代的新兴学科来开创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不断创新的制度体系。

  第一代法学新兴学科还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即它们一方面既非纯粹的公法,亦非纯粹的私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因此很多学者将其称为传统的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以社会法为例,曾有学者指出:社会法的法律性质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或者说,社会法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在传统公私法之间衍生出的新领域。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法的基本特征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把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结合起来,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福利性平衡。经济法学者同样指出:“经济法既不同于注重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的是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环境法学者则提出了更为现代的理念,即认为现代法律体系至少由两类规则构成:“一类是人与人关系的规则体系——包括传统的公法、私法,另一类是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规则——环境法。”并且进一步以自然资源配置为例,阐释了民法、经济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比如,有关自然资源配置的法律规范体系最重要的有三个——民法、经济法、环境法,民法更多体现市场规律,关照个体利益,追求效率;经济法更多体现社会规律168体育下载,关照社会利益,追求公平;环境法更多体现生态规律,关照人类利益,追求安全。”

  就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而言,可以把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和知识产权法集合在一起,可以说,社会整体利益是这些第一代新兴法学学科的共同出发点,这也是它们区别于传统法学学科的重要特征和属性。

  第一代新兴法学学科虽然已经各自取得独立学科的地位,但是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一方面,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经过40年的奠基与发展,第一代新兴法学学科均已建构起自己的学科基础与知识体系,无论在立法司法、法学教育还是法学研究中,都确立了堪与传统法学学科相提并论的地位与角色。如前所述,在也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社会法和环境资源法列入其中;在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课程“10+X”中,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都在备选也是必选的“X课程”之中。在近年的立法成果中,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和知识产权法则占据了相当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因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法院,纷纷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及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这些成就足以说明,第一代法学新兴学科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和知识体系,甚至可以说已然自成一体、开宗立派,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相比于传统法学学科,这些新兴学科仍有很大的提升与发展空间,仍有各自的困惑和问题。

  如果说第一代法学新兴学科与现代性和工业社会的背景下产生的,那么第二代法学新兴学科则对应的是正在演进中的后现代和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这一概念的权威阐释者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

  年的著作《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以预言家的姿态做出了后工业社会即将到来的时代展望,待此书于

  年重版时,一个全球性后工业社会已经变成现实。一般认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的占比超过了第二产业,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已经超越了工业化阶段,进入了后工业社会阶段。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在二战后完成了从工业社会到后工业社会的演进,我国则是在

  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认为,现代工业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新阶段中的社会是以信息和服务为基础的,其将代替老的工业社会,发展成为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是从工业经济向服务业经济的转换,并伴随着职业结构分布、统治力量、社会决策机制等一系列的转换。在后工业社会,起支配作用的不再是工业而是科学,这个新时期的主角不再是工程师而是理论家。根据贝尔的定义,“后工业社会”的主要特点有:(1)在经济上,由制造业经济转向服务性经济;(2)在职业上,专业与科技人员取代企业主而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3)在中轴原理上,理论知识居于中心,是社会革新和制定政策的源泉;(4)在未来方向上,技术发展是有计划、有节制的,重视技术鉴定;(5)在制定政策上,依靠新的“智能技术”。

  年的今天,竟然几乎完全变成了现实,特别是其中对信息与知识的极端重要性,智能科技的重要地位,以及网络化工作模式的凸显,令人叹为观止。相信现时代的人们都会深刻体会到后工业时代所带来的巨大变化:计算机、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样态,在

  年间,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这些曾经是科学家和实验室里的成果如今已然变成现实,如果说在工业社会的晚期我们在等待一个计算机时代和互联网时代,那么在这个后工业社会的初期,我们已经迎来一个以算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核心标志的数字时代。

  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经典命题,法学学科在后工业社会这样一个全新的时代也迈进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诸多法学新兴学科与后工业社会的新兴业态和新兴领域相伴而生,涌现出许许多多新的法学概念和名称,令人目不暇给。其中,有些只是对某些新颖的法学问题或法律现象的一种命名,尚且达不到新兴学科的程度;有些属于啼声初试、羽翼待丰的初始发展阶段;有些则已经从青涩发展到成熟状态,但需要学界和官方为之正名背书,方可登堂入室。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第三种168体育全站,即已经具备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学学科的诸种要件,且得到社会层面的广泛认同,但需要在学理层面予以辨析、界定与规范,才能真正确立其作为第二代新兴法学学科的角色与地位。

  在这些基本成熟的第二代法学新兴学科中,可以大致分类三类,分别对应着后工业时代在科技、经济和文化三大领域的发展和进步。首先,由于科学技术成为后工业社会的主导性推动力,科技进步和创新日益成为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因此作为宏观性法学知识体系的科学技术法焕发出勃勃生机,另一方面,作为

  世纪新兴科技的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突飞猛进,更是带动了信息网络法和计算法学的横空出世。

  其次,随着产业经济的从工业化迈向后工业化的升级换代,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产业,以航空业为代表的交通运输行业;以房地产为代表的建筑房产业;以及因互联网、现代物流和传统商业嫁接而生的电子商务产业,促成了相应的金融法(含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财税法、航空法、房地产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兴起。

  最后,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同时还意味着社会基本矛盾的转变,即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同落后的物质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在经济建设之外,教育、卫生、文化(娱乐)、体育、旅游、传媒等事业(产业)在最近

  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相应的教育法、卫生法、文化娱乐法、体育法、旅游法和传媒法都逐渐成为法学领域的生力军。接下来,本文将从科技、经济和文化这三方面分别阐述新兴法学学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作为整个科技领域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科学技术法(简称科技法)其实并不算一门全新的法学学科,世界范围内的科技法兴起于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重要科技法律法规的颁行,我国的科技法研究和学科建设也正式起步,并一度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年国务院学科委员会曾将科技法学确定为法学的一个新的独立学科,这极大地推动了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之后的

  多年间,我国科技法学的发展进入一个瓶颈期,不仅在学科层面被合并进宪法与行政法,失去了独立学科地位,而且在教学科研领域也逐渐被边缘化,甚至就科技法学的知识体系和调整对象这些基本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但是时间进入

  世纪之后,科学技术尤其是通讯、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生命科学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的格局和面貌,同时也对原有的生活空间和社会秩序形成了冲击和挑战,正如前述丹尼尔·贝尔的论断,在后工业时代,科学技术已经替代制造业成为社会进步的驱动力。正是在此意义上,我可以说在后工业社会,科技法的春天才真正到来,也正是基于此原因,我们将科技法归入第二代新兴法学学科。

  作为后工业时代新兴法学学科的科技法学,应该重新思考和建构自身的知识谱系和理论框架,一方面如部分学者所主张的,将相关宪法规范和《科技进步法》作为我国的科技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展开,即一方面继续推进科技进步管理法、科技进步奖励法、科技评估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劳动法等普遍性科技法律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以开放的姿态引入各类前沿科技法律问题或法律领域,例如生物技术法学、网络信息法学、计算法学等。

  后工业社会也可以被命名为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引发的是一场全方位、全领域的社会变革,互联网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结构及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推动了平台经济和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生产方式、销售方式及社会结构造成直接冲击,从而使政府管理方式面临巨大挑战。但是正如法律学者的深刻反思:“在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更加显著,传统法律理念、制度、技术等面临全面挑战,很多法律规定已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现实。法律人需要去认识、理解和研究互联网,跟上时代进步步伐。”为此,

  月,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工信部、部、国家保密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共同发起,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后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同时还创立了会刊《信息网络法学研究》。关于网络信息法学学科建设,目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经成功申报设立了网络信息法目录外二级学科,招收网络信息法专业的法律硕士,并开设了《网络信息法》课程。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了专门的互联网研究中心,并由张平教授主编出版《网络法律评论》集刊。教材建设方面,目前已出版的有张楚教授等主编的《信息网络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

  年版)。此外,还有来自产业界的腾讯研究院主持编辑的《网络丛》系列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已出版

  卷)。当然,作为新兴学科,关于学科内涵、外延、特色以及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仍在探讨和发展之中,甚至如何命名——“信息网络法”、“信息与网络法”、“网络信息法”,或者是“网络法”——的问题仍未有定论。不过无论如何命名以及如何确定其理论边界,这门新兴学科已经得到学术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共识,并得到学者们的充分严谨的论证。

  作为近年来最新登上法学殿堂的计算法学,是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与分析算法高度发展,并与丰厚的法学知识相互结合的产物,属于典型的新兴交叉法学。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深度影响下,一方面法律纠纷和诉讼呈爆炸式增长态势,信息超载成为一种无形压力;另一方面,案件信息的电子化、无纸化诉讼等增强技术又成为法律适用的一种客观需求,“计算法学正是伴随着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法律发展及法律适用的客观需求而产生”。计算法学从计量法学演进而来,“其概念用意和深刻旨向,既遵循了法律实证研究中以数据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与核心理念,又有效检视了法教义学对法律制度的预设判断和价值基础,并在研究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工程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知识门类之间的交叉与融合”。

  计算法学虽然出道问世方才数年时间,却已经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见诸法学期刊和学术会议,更有清华大学引领潮流,率先成立智能法治研究院,并与清华法学院一起举办计算法学国际论坛,探讨计算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新问题,促进计算法学人才培养并凝聚计算法学的国际共识。从法学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说法学领域中的其他学科主要是以其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而界分,那么计算法学则是以其独特的方区别于其他学科,以研究方法的特殊性规定了自身的特殊性。这一点对于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后工业时代,社会生产的重心已经由制造业和采矿业转向了高端服务业,其中主要包括丹尼尔·贝尔所说的第三产业(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和第四产业(商业、金融业、保险业和地产业),因此而催生出全新的法学学科:金融法(含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财税法、航空法、房地产法和电子商务法。

  金融法是对金融活动、金融交易、金融发展创新进行规制和监管的法律,金融法调整的领域广泛,累计的法律规范数量众多,诸如公司、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票据、担保等领域,皆为金融法的调整范围。金融法学原本是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由于后工业时代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金融活动和金融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金融法学也很快破土而出,发展为独立的新兴法学学科。不仅如此,由于金融领域不同产业形式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都有自身相对独特的发展路径,因此在学科发展方面,既有金融法学的宏观研究,也有各个分支领域的单边突进。但是这种形势上的繁荣局面并不能掩盖金融法学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例如有学者指出我国金融法学研究长期存在着概念化、技术化和简单移植化的问题,另有学者主张应当以领域法为范式指引,重构金融法学的体系架构。

  财税法学在我国属于起步比较晚,但发展比较快的法学新兴学科。同金融法一样,财税法最初也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局限于宏观调控的功能与目标。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的财税法学在理论研究、制度构成、学科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突破,基本形成了以公共财产法为学科属性,以领域法学为研究方法,以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为科学目标的综合化、多元性和立体化的学科特点。最能体现财税法学作为新兴法学学科发展成就的一项指标就是在

  航空法学和房地产法学都是后工业时代法学学科的后起之秀,它们都属于传统部门法学之外的“领域法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产业法学,例如航空法学和房地产法学都是紧密结合航空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建构自身的知识体系。房地产法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权属、使用乃至保障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房地产法以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为基础,同时又受到诸多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相应地,房地产法学的内容体系就包括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使用法律制度和农村房地产法律制度。广义的航空法是指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具体来说包括航空运输法、航空经济法、航空安保法、航空行政法、航空物权法、航空环保法和航空劳动法等。

  如果说商法是工商业时代的制度基础,那么电子商务法则是后工业和互联网时代的“新商法”。众所周知,在过去的

  年间,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产值和规模堪称世界领先。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并不落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

  日实施之后,这方面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很多法学院开始设立电子商务法课程,北京市法学会率先成立了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的教材和案例汇编也纷纷出版。总之,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学也许尚不具备独立法学学科的条件,但是其先天具备的互联网基因和后工业时代特征,已经体现出一个新兴法学学科的充分潜质。

  在后工业时代,发展最快还有我们通常所说的“教科文卫”事业,自然推动了教育法、卫生法、文化娱乐法、体育法、旅游法和传媒法等广义的文化领域法律新兴学科的相继突破原有的部门法框架,迈上独立发展的“快车道”。

  阶段,在近十年进入了学科发展的成熟阶段,成为独立法学学科的条件基本成熟,主要表现在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日益彰显、教育法立法建设的体系化日趋健全、教育法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日渐鲜明、教育法学科指称的完整性日益成熟。教育法学者在研究中也逐步确立了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即受教育权与国家义务、学术自由与办学自主、人本目标与思想尊严、契约属性与双重义务等。并进一步提出,教育法学作为相对独立的二级学科,可以同时隶属教育学和法学,有利于吸收交叉学科的知识,形成互补,促进专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年年初以来,卫生法(又称医事法或健康法)特别是公共卫生法受到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其实,卫生法学早在

  所高校的法学院设立了卫生法的硕士学位,卫生法律师已经成为全美最热门的律师执业领域之一。我国的卫生法学教育与研究起步于

  余所,包含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关于医药卫生法律的专门研究机构也应运而生,例如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等。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国卫生法领域已经制定了十余部法律,约四十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多达数百部,可以说,中国特色卫生法律体系已基本确立。但是另一方面,卫生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设还非常薄弱,对很多理论问题还未能进行充分的研究,对很多现实问题还未能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在卫生法人才培养上也缺乏规范统一的方案。卫生法学是医学与法学学科交融的复合型学科,它既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也有别于自然科学学科中的医学,就其研究范围来说,大致包括医事法、药事法、公共卫生法、医疗保障法和伦理法等内容,在当前处于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的背景下,在我国医患矛盾依然严峻的形势下,在生物基因医疗争议巨大的问题下,卫生法学作为后工业社会的新兴前沿法学学科,可谓任重而道远。

  )最初发源于美国加州好莱坞,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美国娱乐法是一种典型的产业法,因娱乐产业的兴起而兴起,随着娱乐产业的升级换代和边界拓展而不断发展壮大,所有与娱乐产业相关的法律都可以被纳入娱乐法的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与美国娱乐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在中国也开始萌生、发展并走向成熟,其调整范围、规范形式以及与产业发展的密切关联性,都与美国娱乐法大同小异。但是在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采用“文化娱乐法”的概念更为恰当。我国的文化娱乐法不仅服务于营利性的文化产业,同时还公益性和公法性的一面,不仅是与文化娱乐产业联系密切的产业法,也是与文化娱乐领域(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事务)相关的领域法。就其发展前景来说,文化娱乐法是典型的后工业时代产物,一方面“文化娱乐”是“美好生活”即后工业社会美好生活方式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文化娱乐产业正在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相结合,产生了互联网视听、网络游戏、电子竞技、网络直播等全新的文化娱乐形式,对文化娱乐法提出了全新的课题与挑战。因此,可以说文化娱乐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一个综合的体系,也是一个面向未来的需要不断创新的体系,文化娱乐法在中国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体育法、传媒法、旅游法与文化娱乐法有着相同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都具有产业法和领域法的特性,而且相互之间还有一定程度的重叠和交叉,例如文化娱乐法的分支中诸如广播、电视、出版、广告、互联网和新媒体,都是传媒法的范畴,体育法中的“竞技体育”部分尤其是其中以体育赛事为核心的体育产业应当被纳入文化娱乐法的范围,因为其中涉及的赛事组织、赛事经营、体育明星经纪、广告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与演艺明星、文艺演出以及与文化娱乐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基本属于同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可以归入同样的法律领域。与“文体不分家”一样,文化和旅游同样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因此作为新兴学科的旅游法其实与文化娱乐法也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在“迪士尼”、“环球影城”等主题公园领域,其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可谓异曲而同工。在我国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即将举办

  年冬季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的社会背景下;在我国积极发展旅游事业,旅游业产值持续高速增长的大好形势下;在当代信息技术不断推动传媒产业升级换代的时代冲击下,为体育法、旅游法和传媒法这些后工业社会的新兴法学学科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新兴”的另一面也意味着缺少深厚的学术积累、广泛的社会认可和充分的发展平台,以发展平台为例,这几门新兴学科在传统的法学名校往往受重视程度不够,而只是在一些与其专业或产业相关的专业性院校,才有其一席之地,例如体育法在北京体育大学、西安体育学院等体育院校,传媒法在中国传媒大学,旅游法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等。不过随着这些学科自身的发展壮大,以及全社会和法学界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这些新兴学科从边缘走向主流应是指日可待。

  综上所述,第一代和第二代法学新兴学科,其区别在于第一代新兴学科对应的是现代性和现代工业化社会,第二代新兴学科对应的是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但是二者共同作为法学新兴学科,还是具有很多共同的特征,也存在着诸多共性的问题,值得予以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价,并据此提出对法学新兴学科建设的建议和展望。

  首先,很多新兴法学学科在性质上属于对应于现实社会某一行业或产业的行业法或产业法,而不是传统法学学科纯粹学理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部门法。所谓行业法(

  ),是指以国家涉及行业的法律为基础,通过政府涉及行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以行业为背景的地方性法规等,从而形成的行业体系的总称。如果做广释,还包括各行业组织制定的自治性规范。例如前文提到的教育法、卫生法、体育法、传媒法等。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我们也可以把很多新兴法学学科称为产业法,产业(

  )更多的是从市场经济和盈利性的特征,例如金融法、航空法、房地产法、文化娱乐法等。还有一些新兴学科既不属于行业法,也不属于产业法,例如环境法、财税法、信息网络法等,关于这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我们可以称之为“领域法学”。

  )是我国学者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法学新概念,最早运用于对财税法这一新兴法学学科的定性,后来推广到所有法学新兴或交叉学科,并得到广泛回应和积极认同。如前所述,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后工业时代的到来,涌现出许多以问题为中心,以各个领域法现象、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这些学科的研究对象往往是某一重大社会领域中具有整合性、交叉性、复杂性的法律现象,无论从学理层面去建构、解释、适用这些领域法规范,还是从治理层面去回应、协调、解决这些领域问题,传统的部门法理论都难以胜任。因此,领域法学概念的提出,阐明了法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存在的客观性,证成了新兴法学领域研究的正对性,解决了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定位与归宿问题。同时,这也是对我国传统法理学的适度突破和丰富,有助于法学研究消除学科壁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而这部淡化部门立法色彩,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领域法治的规范设计和协同建构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其次,法学新兴学科往往同时也是交叉学科。例如前文提到的科技法、卫生法、体育法、金融法、教育法等,都需要结合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才能充分展开对该新兴学科的研究和探索。这一点从这些新兴学科的主要学术发表平台的名称上即可见一斑:例如科技法的期刊《科技与法律》、卫生法的期刊《医学与法学》、体育法的论文则很多发表在《体育科学》、《体育学刊》这样的体育专业学刊上。尤其是新近问世的计算法学,最能体现学科交叉互补并创新的特点,大部分法学新兴学科都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内的交叉,而计算法学则是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而且是结合最新最前沿的科技发展成果,对法学学科发展是一种颠覆性的创新,非常值得关注和期待。

  再次,这些新兴法学学科基本上都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在传统法学学科中,理论法学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尤其在法学初建时期,法理学、法律史、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等理论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可以说远高于应用法学,因为学科初建正是打基础的阶段,需要从概念、理论、体系和方法等方面为一个学科进行学理上的正当性论证,否则一个学科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殿堂里无法立足,更谈不上发展壮大。但是在理论法学已经趋于完备化,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部门法学科也发展成熟之后,法学的实践特性就开始完全占据主导地位,法学的新兴学科因此也都属于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法学。

  最后,新兴学科的学科建设仍然在路上,尤其是第二代法学新兴学科,在后工业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催生了新的法学实践领域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一个新兴的法学领域要想发展为成熟而独立的法学学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自身的范畴概念体系,“没有范畴概念体系,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新兴学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学术地位……发展新兴学科,必须注重凝练出新的范畴和概念,必须移植、转化一批范畴和概念,赋予其特定内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指导,在揭示研究对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赋予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学基本范畴以新兴学科的认识内涵。要在提炼、移植、转化、深化范畴和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具有原理性、解释力和想象力的命题,为新兴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大厦构建‘四梁八柱’”。

  这方面的理论探索已经在一些新兴学科中展开,例如在卫生法学科中对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体育法学科中对体育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探讨,在教育法学科中对教育法理论体系的思考,在金融法学科中重构金融法律关系,在财税法学科中将“公共财产法”确立为核心范畴,以及环境法学者提出要将环境权确立为环境法的基石范畴,在数字法学中把数据用益权作为建构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所谓新兴法学学科只是个阶段性的概念,不可能永远“新兴”下去,发展趋势当然是从新兴走向成熟,从破茧而出走向独立自主。在当下中国法学新兴学科中,第一代已经基本成熟,已经或正在形成自身独立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第二代新兴学科则需要迎头赶上,尽快建立自己的范畴概念体系,进而形成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

  此外,无论是法学传统学科,还是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无论在法学学科内部,还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在未来的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都应该尽可能超越学科的藩篱,促成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融合不同学科的知识,综合可用的学科知识和方法,从现实问题中把握理论价值,将形而上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制度研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既有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造,为法律和法学动态而稳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4年美国总统大选即将落幕,总统宝座最终花落谁家?是大难不死的前总统、“懂王”唐纳德·特朗普卷土重来,再掌白宫?还是兼具牙买加裔和印度裔出身的卡玛拉·哈里斯当选美国第一位女性总统,创造诸多历史记录?可以确定的是,这是一次划时代的美国总统选举,因为无论谁当选,都将会深刻地影响甚至改变美国乃至世界的未来走向。

  本次我们邀请到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毅教授做客法意直播间,通过2024年美国总统大选,为大家剖析透视美国的、法律与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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