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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app科创板上市之常识产权相干成绩研讨!

发布于 2024-04-29 23:47 阅读(

  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实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该板块上市企业以科创新企业为主。自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截至2021年5月底,科创板上市公司282家,总市值近4.1万亿元,融资3615亿元,超过同期A股IPO融资总额的四成,2020年科创板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59%[1] 。

  科创板的设立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完善的制度和资本基础,而体现科创属性的知识产权便成为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重点关注的问题。科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满足哪些“硬核科技”要求?知识产权风险点在哪儿?本文将结合科创板上市实证案例对此进行相应的探讨。

  符合科创板定位是科创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聚焦支持“硬科技”,证监会于2021年4月修订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对不同企业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完善了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

  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重点支持的六大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兜底性规定“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中的企业也可登入科创板,从而为前述六大领域之外的企业留下“一线生机”。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4月修订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增加了负面清单制度,即: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厘清拟上市企业的行业类别对于判断企业是否能够申报科创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业定位不清楚将可能成为科创板被否的原因之一。以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嘉生物”)为例,兴嘉生物科创板申请于2020年11月26日上会接受审核,最终未能成功登陆科创板。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披露的问询问题来看,兴嘉生物科创板被否与其自身定位不明确有关。兴嘉生物申报文件显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号)之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兴嘉生物主要产品属于“二、生物与新医药”之“(七)农业生物技术”之“2、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之“安全、优质、专用新型饲料、饲料添加剂”,因此,兴嘉生物早期认为自身属于“生物医药”领域。在此之后才修订相关申报材料,并将其所属行业重新定位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中增加了“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10%”的常规指标,形成了“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5项例外条款是对4项常规指标的进一步补充。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科创板企业上市需要同时满足4项常规指标,但是如果4项常规指标不能全部满足,却能够满足5项例外指标之一的企业,同样可以申报科创板上市。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科创板试行注册制核心在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与“硬科技”相关的信息披露是监管的重点内容。

  除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外,为便利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及上交所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文件,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文件规定了科创属性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需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科创属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须与事实相符,包括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知识产权来源、知识产权资产的重大事件等均需要如实披露,在披露过程中不能有虚假信息、前后不一致的信息、误导信息,信息披露不实可能会导致上市中止或终止。

  例如,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翼捷”)申报阶段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授权专利70项,发明专利7项,而在上会阶段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有授权专利78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9项,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公司拥有73项专利、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8项,在前后几次的文件中出现了专利数量披露不准确。最终因公司招股说明书于其他注册文件披露取得发明专利数量相互矛盾,证监会对上海翼捷及保荐人出具了警示函,最终上市之路宣告终止。

  科创板申报企业大多集中在新兴产业,相对而言产业趋势和特点尚未形成发展规律,因此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对于评判公司价值就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对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披露不足在于技术核心竞争力、不利风险等披露不到位。

  就技术核心竞争力而言,部分招股说明书、问询答复对细分行业发展态势、技术定位及优势等使用宣传用词高度概括,对于技术领先程度、竞争优势、技术实力的具体内容及原因披露不足,由此导致上市委对发行人的技术竞争优势存疑。例如,在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问询中未能说明公司与同业竞争对手相比的竞争优势及较难为同行业公司或上下业突破的理由,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招股说明书中技术领先于国内水平。

  另外,科创板申报企业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对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部分企业对于技术研发失败、技术升级迭代、技术不能实现产品化等技术风险,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效力等法律风险因素的披露没有针对性,对于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影响未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屡次受到上市委的问询。

  专利信息中蕴含了大量的法律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通过对一个领域的专利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可以转化为该领域相互联系的、准确的、可以使用的情报。在科创属性的披露中,专利情报可以为技术核心竞争力提供论据。对于企业涉及的技术领域,构建细分领域专利大数据,对于通过专利信息的解读,可客观呈现科创行业整体情况、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拟上市企业的行业地位、研发团队的实力等。

  由此可见,可以通过专利情报分析为科创属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行业发展趋势、竞争状况、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先进性进行客观描述,同时可以通过专利情报分析预判专利无效、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以上市委问询拟上市企业技术先进性为例,很多企业在答复中称“相关技术达到全球领先水平”或者“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于上述未提供支撑的描述,上市委很难根据答复判断发行人技术的具体状况。如果在此情况下,通过专利情报分析的方式梳理企业专利储备与其主营业务及产品的匹配度,在细分技术领域中通过专利数据客观分析技术发展趋势、企业的技术优势和核心技术水平,比较与国内外同行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则可依此给出另上市委信服的结果。

  经笔者分析数家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报案例以及在上市过程中被问询内容,知识产权是上市委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其中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来源、权属、诉讼等问题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数量是衡量企业技术情况的因素之一,也是科创属性的直接评价指标。尽管科创属性指标中仅规定形成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以下简称“核心专利”)5 项以上,但实操中绝大部分科创企业均具有数量可观的专利储备。科创板受理的第一批企业平均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9件和31件,分别是科创企业整体水平的4倍、7.7倍,显示出科创板受理企业总体具有较为扎实的专利资产尤其是发明专利资产储备[3] 。可见,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数量是科创板上市的基础。

  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有的企业专利数量很多,单从数量看已经满足科创属性中知识产权的指标,但在审核过程中仍会就该问题遭到一系列的询问。笔者认为衡量知识产权数量的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核心专利不但要求专利已经授权且在有效期内,而且该等专利已经产业化运用于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之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上市问答”)第10问(一)中的解释,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能够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至于非核心专利,在科创板申报过程中的参考意义并不大。

  同族专利是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若同一技术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同时前往美国、日本等国外申请了同族专利,是按照一个核心专利计算还是按照多个计算?笔者认为,在计算“形成核心技术”专利数量时,由于同族专利依据的是同一技术基础,仅计算一次为妥;但是在技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的发明专利数量时,则需要分情况视之,如果企业在境外(如美国)尚未开展专利产品销售,此时在美国的同族专利显然不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反之,如果企业在境外(如美国)已经开展专利产品销售,则国内专利与美国同族专利均可算作“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威科技”)上市申报过程中便遭遇到前述问题,针对上市委首轮问询,爱威科技回复称他们将未在海外销售产品的对应同族专利,均计入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数量中,故此上市委第二次问询中要求爱威科技说明境内外专利之间的映射关系,有无实质差异,其应用产品是否在专利保护区域实现销售。爱威科技在后续回复称即使在未将国外发明专利纳入统计的情况下,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合计已达到了51项。

  企业申报的专利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密切相关,如果企业已经开展境外业务,则境外也应当有相应的专利布局,以保护其产品在境外不受到第三方的侵权。例如在国芯科技的问询中,上市委要求发行人就“未形成海外知识产权及未形成海外销售的原因,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知识产权数量、地域分布、客户结构等方面的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拓展海外客户是否存在技术或者政策上的障碍”的情况进行说明。

  报告期内的专利数量较少甚至没有新授权专利,反应出拟上市企业持续研发能力存在问题,根据《上市问答》第10问(一)中的解释,发行人需要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例如,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腾微电子”)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41项发明专利中有30项发明专利的授权时间在2017年以前,报告期内获授发明专利时间也均集中于2017年。上市委对其技术先进性及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问题进行了多次询问,昆腾微电子最终撤回了上市申请。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知识产权数量相比较是上市委问询较多的问题之一,可通过此问题得出拟上市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在此问题的询问中,上市委通常与知识产权质量、应用范围一起询问。

  以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井股份”)为例,上市委要求松井股份结合发行人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应用范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的比较情况说明其竞争优势。松井股份在答复中通过与可比企业江苏宏泰、赐彩新材的专利情况比较,其授权专利数量、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受理发明专利数量均多于可比竞争对手,进一步对比已授权专利占全部专利的比例、细分核心技术领域或核心产品关键性能指标,松井股份的相关指标也高于可比竞争对手,以此说明松井股份的市场竞争优势。

  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与可比公司相比时,专利数量远少于可比公司,孚能科技境内专利为29项、境外专利13项,而可比公司宁德时代专利数量为2236项、国轩高科专利数量为2049项、亿纬锂能专利数量为615项。面对该状况,孚能科技则从专利体系建设、正在申请的专利数量、核心技术团队的研发实力等方面进行了回答,表明公司的技术实力,最终得到上市委的认可。

  对于知识产权数量问题的解决,在问询过程中的回答策略是一种应对“标”,而真正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则需要从“本”入手,即合理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对于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注重信息披露与审核的内在逻辑,从商业、产品、技术、市场进行上层布局,从知识产权数量与时间、来源、人员、作用等进行中层布局,从知识产权类型、权利要求、说明书进行底层布局。笔者建议企业应提前建立有效的保护屏障,减少因此带来的风险。

  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质量问题也是上市委会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的质量与科技先进性密切相关,上市委往往会问询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够反映出技术的先进性。为了说明专利的质量,申报企业可以从核心专利的被引用次数、维持年限、产业共性专利、专利中的关键性能指标等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根据统计,第一批科创板受理企业有效专利以发明为主,占比达到45.3%,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达到5.3年,分别是科创企业整体水平的2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科创板受理企业专利质量水平相对较高[4] 。虽然科创板受理企业的专利水平相对较高,但是我们仍可以在科创板上市过程看到以下案例:在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审核的过程中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全部16项发明专利均请求宣告无效;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期间共拥有授权发明专利7项专利全部被提起无效;在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云”)上市审核过程中,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白山云及其子公司的6项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同时还提起了多个专利侵权诉讼,导致白山云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文件……。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专利无效已成为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的竞争策略,尤其是对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产品对应的专利,竞争对手通过无效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阻碍上市进展,这就对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科创板上市过程中频发的专利无效申请,拟上市企业不仅可以在无效过程中通过对比文件的适用性、对比文件未能披露专利的新颖性等角度应对,还可以在上市前,针对自有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检索是否存在可能无效自有专利的对比文件,针对稳定性不强的专利提前规划应对策略,以避免达不到科创板上市的硬性指标而导致上市搁置。

  知识产权来源可以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受让或许可的方式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稳定性及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判断。

  对于自主研发获得的核心知识产权,需要着重关注核心人员的问题,即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相匹配,技术人员是否发生过变动,研发人员离职是否会对企业的持续研发能力产生影响。此处的,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除自主研发外,拟上市企业基于对研发成本或研发时间的考量,也会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获得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科创板并不禁止拟上市企业以转让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但是如果所有或者绝大部分核心专利均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则上市委往往会质疑企业的自我研发能力。例如,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物联”)招股书中披露的13项发明专利中,其自主的研发只有3项,剩下10项均为受让所得,在上市委的多次询问过程中,均要求汇川物联说明受让专利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短时间可以应用的原因,但是经过多次答复没有打消上市委的疑虑。而在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东威”)上市问询函回复中,昆山东威从转让的知识产权不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的重大影响的角度进行了回答:昆山东威滚镀类设备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0%、0.26%和0.24%。因此,该等产品不构成对昆山东威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的重大影响。上述受让取得的5项专利也未涉及发行人的其他产品、专利或核心技术,未对发行人其他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其他业务的展开造成影响。

  除此之外,以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情形168体育app,还应当确保获得知识产权的价格是公允合理的,若涉及从高校或者国有单位转让获得知识产权时,该等转让价格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若未进行评估,则需要就价格公允作出合理说明。在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朝阳”)回复上市委问询中,针对转让的定价问题,从相近领域技术进行价格对比的方式进行了回复:新朝阳与中国农业大学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价格为 200 万元及收益分成,未来公司将根据冠菌素产品的净利润的 1%给予收益分成,系双方协商确定,且该价格经过中国农业大学的内部审议,学院主管科技开发的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提交中国农业大学校产办,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法律事务科(转让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让须报请学校审定),并在学校校园网及技术交易市场进行公示 15 天,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定价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查询中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在上述转让日附近的相近领域的转让价格进行了对比,判断双方定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专利许可方式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独占许可模式下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享有该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实施该等专利。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独占许可方式从第三方获得核心专利,但是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核心专利,独占期限应越长越好,独占范围最好能够在可获得的最大范围。另外,如果大部分核心专利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则上市委同样会质疑企业的自我研发能力。以泰州亿腾景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景昂”)科创板上市案例为例,亿腾景昂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主营项目包括两个:从美国合作方 Syndax 引进的恩替诺特项目,该项目已进入临床III 期研究;另一个内部代号为EOC315的项目,该项目收购自 ACT 与专利相关的主要资产,并获得了甲磺酸特拉替尼的全球权利,目前正在进行国内临床 II 期试验。由于前述两主营项目的核心专利都来自授权,其自身已经取得和正在申请的专利主要集中在生产工艺方面,故此上市申报过程中不少第三方研究机构质疑该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对于以排他许可方式或者普通许可方式获得的核心专利,不但在企业的持续研发能力方面会受到质疑,同时由于专利权人或者其他被许可人也有权实施该等专利,因此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样会受到质疑,这两种模式在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中均不建议采用。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168体育登陆、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实务中,易引起权属纠纷的事由包括因职务发明归属导致的争议、因合作或委托开发过程中未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按照《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拟上市企业中,很多核心技术人员是从原单位离职后创业,或者是高校在职人员兼职创业,因此核心技术人员在拟上市企业中所研发形成的核心专利是否与原单位或者高校存在权属争议,是上市委重点关注问题。以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璞数控”)上市案为例,拓璞数控的董事长系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副教授,其他核心高管也是老师,因此上市委要求拓璞数控说明是否与之间存在权属约定,是否承担研发成本,拓璞数控是否对存在技术上的重大依赖等等。

  尤其需要注意的,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职务发明范畴不但包括在职时的科研创作,还包括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然而,因法律意识的缺失,一些员工离职后进入科创企业,并在一年内申请了专利,此种情况极容易引起专利权属纠纷。例如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微”)上市过程中,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泰克”)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敏芯微发明专利为梅嘉欣的职务发明,该专利权归属歌尔泰克。苏州中院审理认为,诉争专利与歌尔泰克举证的三项芯片封装专利在具体技术问题的提出、技术解决途径和具体方案方面,有较大区别,在技术形成、延续及展开上也缺乏实质的关联,故此驳回了歌尔泰克的诉讼请求。歌尔泰克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与梅嘉欣在歌尔泰克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性,故此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确认涉案专利归歌尔泰克所有。

  为了防控因职务发明问题引发的争议,拟上市企业应对即将入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做相应的背景调查,了解该等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内容,要求该等人员在后续研发中与原单位的技术进行隔离;尽量避免在该等人员离职后一年之内提出专利申请;保留新技术的研发记录;在可能出现权属纠纷时,应从两技术是否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技术手段是否具有传承性等因素判断败诉的风险。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企业除了自己研发,为了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有时还与第三方通过合作、委托的方式进行。《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如果拟上市企业与高校、研究中心存在合作、委托关系,上市委通常会对委托的技术、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权利归属以及权利使用是否存在限制进行问询。例如,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上市过程中涉及与清华大学合作研发的情况,上市委要求华海清科说明与清华大学合作研发并经其授权使用专利的风险。在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合金”)上市问询函回复中,新锐合金针对合作开发问题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回答:报告期内,新锐合金与客户石化机械的合作研发活动中,石化机械的主要作用为提出研发需求和研发样品的测试、评价,新锐合金则进行具体研发活动并形成研发成果,新锐合金在与石化机械的合作研发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报告期内,新锐合金虽然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三峡大学和长江大学等多家院校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况,但新锐合金在合作研发过程中能够主导研发方向,主要原因包括:(1)新锐合金提供主要研发资金;(2)研发方向选择、研发方案设计和工艺改进研究等主要为满足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所需,并主要由新锐合金进行具体研发活动;(3)合作方主要提供理论技术支持或研发样品测试、评价等工作。因此,新锐合金能够在研发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

  对合作、委托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拟上市企业应与合作方、委托方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务必确保拟上市企业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即使约定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也应当就知识产权实施方式进行必要限定,例如禁止单方利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约定转让时的优先受让权、限定单方对外进行许可的权利,从而确保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截至2021年5月,科创板已累计发布近百份专利涉诉公告,成为专利诉讼的高发地。更多的企业在闯关上市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导致上市终止或撤回上市申请,例如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上市受影响与知识产权诉讼不无关联。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不能有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第六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诉讼、仲裁。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拟上市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都得撤回上市申请,此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做具体的分析与应对,可以积极向上市委说明情况争取过会。例如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在上市申报过程中,遭遇到雄安远度的起诉,纵横股份委托律师事务所就侵权与否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论证,结论为不侵权,同时回复上市委称涉诉产品为单一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极低,即使败诉对公司营业收入无重大影响,另外还披露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专利在产品中的运用情况,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论证核心技术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最终上市委认可了纵横股份的意见,顺利过会。

  为了回避诉讼风险,建议拟上市企业提前做好规划,可以通过FTO(Freedom To Operate)提前防范。FTO又称自由实施分析,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对一项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通过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其具体分析方式是通过对产品特征进行拆解,以在目标区域检索是否有侵犯专利权的授权专利,以提前进行风险预警。针对具有侵权风险的专利,一般有以下四种应对策略:一是抗辩应对,对于侵权产品进行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二是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即针对侵权风险较大的专利,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使专利权人丧失提起专利侵权之诉的权利基础;三是进行规避设计,即通过修改现有产品的设计方案,避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四是进行商业谈判,即通过谈判获取目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通过购买的方式转让至自己名下。

  综上,知识产权作为科创板上市的硬核指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创板上市中的知识产权拥有一套完整逻辑体系,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应尽早梳理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为成功登陆科创板打下坚实基础。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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