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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网址《常识产权》2024年第6期要目!

发布于 2024-09-27 02:38 阅读(

  内容提要:以开放共享为初心的开源运动从早期批判知识产权制度的“自由王国”走向拥抱知识产权制度的有限开源社区,其对象由开源软件向协同创作模式、开源硬件、开放专利、开放标准、数据开放等领域全面铺开,引致了以开源许可证为核心的开源商业模式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开源与闭源结合的多种商业规则,正在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在开放创新时代向更高级别的应用模式样态转化。开源最初倡导的知识共享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许可证的多重演变逐步形成知识控制,可能演化出开源社区潜在的附不合理交易条件、强制搭售和拒绝交易等垄断风险。开源领域并不等同于公共领域,它在理念上有反抗传统知识产权法之处,但在行动上却寻求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在内的综合保护。应当再次审视开放创新之下利用开源模式实现商业模式的创新逻辑,并纠偏因市场竞争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控制的负面效应。

  内容提要:开源是构筑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支撑,开源软件的有效治理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点和关键举措之一。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开源软件“群智激发→群智汇聚→群智创新”的共创模式促发了“开源抗辩”这一新型侵权抗辩事由。广义的“开源抗辩”包括潜在侵权方基于涉案软件开源特性提出的抗辩,狭义的“开源抗辩”则是立足于开源许可证的不侵权抗辩。解析“开源抗辩”,应认识到开源软件具备构成合作作品的可能性,同时应基于开源贡献者协议为其著作权权属认定留出意定空间。开源软件与派生软件间“开源抗辩”的判断重点在于是否遵循开源许可证,基于开源软件开发的派生软件与再派生软件间“开源抗辩”的本质则属于非法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争议,应秉持“违约-侵权”二分的基本原则,在认可非法派生软件可版权性的基础上,完善开源许可证条款,并设立软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内容提要:开源项目的商业化已经趋于成熟,贡献者的经济利益日益重要。根据贡献形式、贡献程度、贡献使用条件的不同,开源项目的贡献者形成了较为复杂的请求权体系。开源项目贡献者的合同请求权与著作权请求权是最常见的核心请求权,涉及众多贡献者与著作权归属、开源软件作品性质与贡献者权利范围、违反许可证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违反闭源保密协议进行开源的责任认定、免费定价是否构成低价竞争等问题的讨论。开源项目贡献者可能存在权利滥用情形,开源项目不是简单的免费或者收费模式,而是更加复杂的授权与商业模式,需要公平有效的司法裁判规则。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普遍承认且共同遵守的约束开源社区的方法,以开源许可证为核心的行为准则和贡献规则属于典型的社群规范,其通过自发性自治规则以互惠约束机制实现社群自治。开源许可证丛林与知识产权丛林的交互出现,影响着各类主体对开源许可证的选择行为。法律对开源许可证性质和效力的确认,赋予了开源社区社群规范的契约法律含义;司法对现行规范分析框架的运用,使得开源许可证受到法律作用力的影响,逐步形成契约性自治规则。作为网络空间中两类不同的治理方法168体育最新,“社群规范”与“法律规则”以不同的规制路径,共同作用于以许可证为核心规范的开源社区这一对象。对于该治理模式,不能仅依规制主义的思路予以分析,还应关切市场可能对开源许可证条款变化产生的引导作用,形成利他主义的开源与利己主义的商业模式结合的本质仍然是产业政策在特定市场的推动作用。

  内容提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实践的背后隐含着商业秘密模式和数据库模式的理论分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影响数据访问、阻碍数据流通利用的负面效应,不值得在制度上予以强化激励。与其通过商业秘密模式寻求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不如转向数据库模式。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数据结构”要求,与欧盟的数据库概念具有相通之处。“数据结构”可以体现数据集合的智力成果属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超越传统的数据库保护的内涵。相比欧盟“限缩保护范围—权能宽泛模糊”的数据库特殊权利范式,我国可以选择“扩张保护范围—限缩权利内容”的对应范式168体育网址,从而适应数字时代数据财产保护的新需求,打造数据库保护的中国升级版。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立法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以我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数据贩卖牟利案为切入点,探讨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究竟应采用财产权保护模式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这一争议。从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存在的理论困境、采用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无法获得审判实务证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数据侵权纠纷案的司法实务经验及立法规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在立法上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对数据利益分配和侵权司法救济进行规制,无需创设复杂的、具有较强排他性的数据财产权,构建既能较好保护数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的数据保护制度。

  内容提要: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和“公开的客观状态”为判定要素,对“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关系予以类型化处理。

  内容提要:目前关于数据确权流行一种理论主张,即为具象化的数据产品创设财产权保护,以填补现行财产权制度的“漏洞”。新型财产权的建构须受现行财产权体系的制约,不应有体系上的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足以妥当保护数据产品利益,数据产品确权并无必要。未能在现行财产权体系中获得保护的数据产品,实乃知识产权法基于公共领域原则所作的刻意留白,而非法律漏洞。数据产品确权论没有透彻把握现行财产权体系的意义脉络,其倡议的数据产品财产权不仅会侵占公共知识领域,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会对现行财产权体系造成破坏性的重叠保护,架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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