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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周报150|反分歧理合作法进修三文168体育app!

发布于 2024-11-12 06:49 阅读(

  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9月20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168体育最新,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摘要】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已经构成了对电商经营者利益、平台经营秩序及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有规制的必要性。

  通过对司法案例梳理分析发现,对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更多是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进行审理,存在“商业道德”条款适用标准混乱、恶意投诉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认定难和救济时效性差等问题。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探求该问题的解决方法,应以“明知+不当动机”作为恶意认定标准,采用反向行为保全进行事前救济并推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法定赔偿中的适用。

  1.恶意投诉的界定:如何界定恶意投诉行为,以及如何区分恶意投诉与正当维权行为,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2.“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被一些不法商家滥用,以打击竞争对手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3.权利义务失衡:在“通知-删除”规则下,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失衡,导致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4.赔偿责任的认定:如何确定恶意投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168体育app,以及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

  1.“明知+不当动机”的恶意认定标准:文章提出,应当以“明知+不当动机”作为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这为司法实践中识别恶意投诉提供了新的视角。

  2.反向行为保全的事前救济:文章建议采用反向行为保全的方式,为被恶意投诉的商家提供事前救济,以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失。

  3.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文章推动在法定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增加恶意投诉的成本,从而有效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4.商业道德条款的适用:文章探讨了商业道德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摘要】“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思。

  权利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入其实并不必然会带来权利与法益的二元保护客体的区分,并不意味可以将竞争法重新纳入传统侵权法“抽屉”中僵硬地区分权利和利益侵害并为其设置不同责任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与侵权法渐行渐远而更加彰显出竞争制度保的特点。 基于霍菲尔德、康芒斯对被滥用的权利概念的厘清,目前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可以清晰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受扭曲的自由竞争的制度保益为客体。

  1.权利与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反法的保护客体不应仅限于权利或法益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应当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这种观点突破了传统的“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的局限,提出了反法应当具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2.反法的历史血统:文章强调,尽管反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但其本质上继承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特点。这一点在反法的历史演化中得到了体现,反法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关注了个体权利的保护。

  3.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作者提出了“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动态转化程式,认为反法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随动关系”,保护了从利益到权利的整个转化过程。

  4.商业秘密权的创制:文章中提到,我国《反法》在商业秘密方面的规定,实际上创制了一种“法定权利”。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创新性,因为它不仅保护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法益,而且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为其提供了更具体的权利保护。

  5.消费者知情权的确认:《反法》中提到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上包含了对消费者法定权利的确认,如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一点体现了反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先进性。

  6.反法的独立价值品格:文章强调,反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一目标决定了反法的“行为法”属性。反法通过赋予某些主体绝对权利,以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7.反法的规范实践:作者通过对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进行分析,指出反法在创制和确认利益与权利方面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商业秘密权的创制和消费者知情权的确认上得到了体现。

  【摘要】商业数据界权包括确定其权利的性质和权利的归属。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成,为数据界权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前提。数据界权首先应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商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等基本范畴的厘清。

  基于商业数据的固有性质以及工业产权的历史逻辑和制度内涵,商业数据与信息保护类工业产权具有深度的契合性,有必要将商业数据纳入工业产权序列,作为数字时代具有标志意义的一种新型工业产权,并可以成为与商业秘密相对称的商业数据权。

  商业数据界权需要确定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可保护条件。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包括受保护数据的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开性和商业价值性,即以合法形成的规模性数据集合为客体,并采取管理措施的可公开性技术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息。

  商业数据具有单一性、复合性和动态性,商业数据权暗含着所涉权利的分层性,其权属界定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将复杂或者貌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遵循投入原则、分层原则和责任原则等三原则。

  1.商业数据权的提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商业数据已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因此需要确立商业数据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业产权,以保护数据的合法利用和流通。

  2.商业数据权的合法性:商业数据权的确立必须基于数据的合法获取和处理,这是数据权合法性的基础。

  3.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商业数据权的保护对象应当具备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开性和商业价值性,即数据应当是合法形成的规模性数据集合,并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4.权属界定的三原则:商业数据权属界定的三个原则,即投入原则、分层原则和责任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简化复杂问题,明确权利归属,并确保权利保护既充分又适度。

  5.投入原则:这一原则主张,数据的收集者或投入者应当享有数据权,因为他们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中投入了时间、资金和管理等资源。

  6.分层原则:数据权的界定应当区分数据的个体信息和整体信息,确保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不受影响,同时保护数据集合的整体权利。

  8.商业数据权的实践意义:商业数据权的确立对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合理分配数据要素收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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