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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年婚姻家庭法168体育综合研讨和理论的经历积累!

发布于 2024-12-03 18: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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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是杨立新教授倾注多年心血,对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深刻剖析与解读。本书包括婚姻家庭法和身份权、亲属身份产生与消灭、身份人身关系、身份财产关系等四编,全方位满足了读者在实践中运用婚姻家庭规范的需要,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要点。

  我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一书出版168体育综合,受到各界的肯定和好评。《中国妇女报·新女学周刊》约我写一篇创作谈,借此机会,说明自己写作本书的体会。

  1975年6月,我从部队复员回到老家,被选调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复员兵当上了法官。不过,我的这个中级法院跟别的法院不同,20个满编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有8个是在1966年之前毕业的本科生,我的师傅王士奇就是1958年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高才生。跟着这些法官边干边学,才有了我今天法学修养的基础。

  说来也巧,到了法院分到民事审判庭,办的第一、第二件民事案件,都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件是离婚上诉案件;另一件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件。自此开始了我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实践。

  1990年,我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先在侵权、债务合议庭工作,之后到了婚姻家庭合议庭担任审判组长,专业从事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参与起草过一些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和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这使我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认识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

  后期,我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始终没有离开过婚姻家庭纠纷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从我的上述经历来看,积49年的研究和实践之成果和经验,写出这部62万字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168体育登陆,就理所当然。

  这部专著,涉猎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所有领域。除了绪论之外,分为四编:一是婚姻家庭法和身份权,二是亲属身份的产生和消灭,三是身份人身关系,四是身份财产关系。

  第一编,以亲属和身份权为核心,全面阐释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就是亲属关系,每一个自然人在亲属关系中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身份权。无论是配偶之间、父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的身份地位是不可以动摇和颠倒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链接婚姻家庭中亲属关系的法索。这个法索,跟债的法锁不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用法锁锁在一起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用绳索捆在一起的。为什么会有这个区别?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法律关系可以约束,只能用法锁锁在一起,使其具有法律强制性。而亲属之间的关系以血缘为基础,血缘关系就是法律的绳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把这种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规定为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就是身份权。

  第二编研究的是亲属身份的产生和消灭。一个是法律事实,一个是亲属法律行为,分别规定着亲属身份的产生和消灭。作为亲属关系基础的配偶关系,双方不得有血缘关系,产生配偶关系的原因是双方的亲属法律行为。之所以结婚时,婚姻登记员要反复追问是不是自愿结婚、有没有他人的强制,就是审查双方结婚合意的真实性;离婚也是如此,登记离婚要有离婚协议,因为这都是亲属法律行为。当然,收养和解除收养也必须以亲属法律行为为基础,收养要有收养协议,解除收养也要有协议。在血缘关系中,出生的事实,就是产生亲子和其他血亲关系的法律事实,生你的女性就是母亲,生你的母亲的配偶就是你的父亲,之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是如此。

  第三编研究的是身份人身关系,三个身份权。未成年子女可以理直气壮地跟自己的父母索要抚养费,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只要与父亲确认了血缘关系,也可以追索抚养费。这里的法律根据就是亲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配偶之间的身份权是配偶权,两个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繁衍后代,产生了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以法律作为保障。至于父母与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用亲属权予以固定和规范。

  第四编讨论身份财产关系。以往的研究,通常注意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特别是最近十几年对夫妻债务的关注程度很高,最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是,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研究比较受冷落,研究者不多,这也是身份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所规定之外,都需要用物权编的规则进行规制,研究的任务很重。

  不论是研究婚姻家庭法理论,还是从事婚姻家庭法司法实务,以及涉及婚姻家庭法适用的其他方面工作,从这四个方面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就顺理成章,很好理解。

  第一,研究婚姻家庭法的理论,必须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婚姻家庭法是民法,民法的基本理念和逻辑都是婚姻家庭法的基石。长久以来,很多人把婚姻家庭法当作社会法研究,偏离了婚姻家庭法的民法路线,应当纠正过来,深入挖掘婚姻家庭法的民法法理。婚姻家庭法又是实践法学,必须结合实践,去研究解决亲属、血缘、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等,只有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才能够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

  第二,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必须突出人伦情理,维系和稳固亲属之间的亲情。婚姻家庭法既有民族性,又有时代性,其基础都在善良风俗。

  第三,要看到现行婚姻家庭法还不是十全十美。法律永远成立在时代发展之后,因此立法必须有前瞻性,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编纂中增加了很多新规则,但仍不是十全十美。本书研究了称婚姻家庭编而不称亲属编的不足,也研究了没有规定亲等、亲系使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不精确,“近亲属”的概念既不准确又使亲属范围过窄,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却没有规定具体规则等不足。应当正视婚姻家庭法立法存在的不足,带着问题意识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不断进步,担负起护佑国人亲属之间的亲情,建设稳固的家庭关系的重任。

  关注婚姻家庭法,其实就是关注国家和民族的基础稳定,保障国家民族的振兴和发展。所以,我愿意继续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进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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